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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调整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岗位,但必须是基于保护女职工的原则,即如果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在减轻劳动量、...
用人单位可以调整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岗位,但必须是基于保护女职工的原则,即如果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在减轻劳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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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经用人单位培训之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调岗。 如果不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调岗则要看劳动合同的约定,如果约定了固定的工作岗位,调岗则属于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劳动合同约定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则用人单位需要说明调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原则上调岗不能降低原有待遇。 有劳动争议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去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调整岗位不合法的,劳动者可以拒绝。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一般来说,调整岗位应当协商变更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2)项和司法实践,属于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属于劳动自主权,劳动者应当服从:1、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2、调整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调整后的劳动条件与原岗位基本相同,无侮辱、惩罚等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调整岗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可以拒绝、强制调整岗位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权利保护,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1)项的规定立即通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终止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办理终止合同手续,一次性终止工资,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年度支付工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可以调整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岗位,但必须是基于保护女职工的原则,即如果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在减轻劳动量、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的基础上为其调整岗位,安排其他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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