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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著作权侵权的案件,不一定就是职业打假人进行举报的。有可能是权利人自行发现以后可以进行投诉或者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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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采用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以计算机软件侵权诉讼为例,如果有证据证明原告软件与被告软件相同或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接触或可能接触原告软件,可以初步认定侵权的存在。那我们通常会举什么证据呢?(1)原告软件的程序和文档;(2)被告软件的程序和文档;(3)原告和被告的软件的程序和文档经比对后是相同的或实质性相似的证据,此证据最好申请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做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4)被告接触原告软件的程序和文件,只要能证明接触的可能性,如原告原软件开发人员跳槽到被告单位工作。(5)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首先,根据实际损失要求赔偿;当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时,可以按照被告的非法所得进行赔偿。这是一种递进关系。赔偿金额还应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1、如果被侵权作品系职务作品,则作者应向所在单位查询单位是否许可了第三方使用该作品。 2、确认对方行为是否符合有关作品合理使用的规定。 3、通过著作权集体组织或者中国版权信息网等途径查询相关方是否已支付了有关的使用费 4、确认对方确系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或剽窃后,应及时固定侵权证据: (1)侵权作品在纸面媒体发表的,则应取得相应纸面媒体的原件;若无法取得原件,则应到图书馆取得加盖图书馆收藏章的复制件。 (2)侵权作品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的,则应去任意一个公证处做相关互联网资料的证据保全公证;权利人可委托他人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但需要出具委托书并提交作者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若选择互联网侵权资料的律师见证,则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律师见证书的性质是证人证言,其效力远不及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著作权侵权认定为侵权行为的,此时是要结合侵权行为的主客观方面确定的。我国对知识文化产权十分重视,著作权是知识文化产权中较为重要的一部分,著作权侵权的,既可以是侵犯著作人身权,也是可以是侵犯著作财产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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