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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管辖如何规定

2021-10-20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离婚的管辖权规定,在国内结婚在国外定居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结婚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理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结婚缔结地和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外地结婚在外地落户华侨,如落户国家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家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由一方原居住地或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在外地居住,一方在国内居住,哪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住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落户,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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