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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整顿是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责令价格违法经营者停业整顿的规定》第二条经营者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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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整顿是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责令价格违法经营者停业整顿的规定》第二条经营者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二)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三)有《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强制措施,也不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而是具体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是行政处罚的程序,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类型。《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见,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并列两个概念不能等同。
停业整顿是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责令价格违法经营者停业整顿的规定》第二条经营者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二)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三)有《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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