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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整顿是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责令价格违法经营者停业整顿的规定》第二条经营者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依其职权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项权利或强制履行某项义务的处置行为。一般是对尚未査清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之前而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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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整顿是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责令价格违法经营者停业整顿的规定》第二条经营者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二)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三)有《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责令停业整顿不是强制措施,而是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以下这些: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依其职权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项权利或强制履行某项义务的处置行为。一般是对尚未査清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之前而采取的一种程序上的处置。如工商行政机关对有贩运、销售违禁物品的人的物品的扣押。包含两类: (1)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如人身管束、收容审査; (2)对财产的限制,如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特点:(1)暂时性。行政强制措施采取的目的是为了弄清事实,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限制只具有临时性,待事实清楚后,再作出相应处理。 (2)强制性。即行政强制措施是通过采取强制性的手段和方法,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产。上述特点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受到以下限制:(1)强制措施的采取必须有时间限制,不能无限期的扣留、关押。(2)确实有证明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如违法嫌疑,非采取强制措施无以达到目的。 (3)相对人享有诉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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