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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撤回执行案件之后,如果未超过执行时效的,仍然能申请执行。例如民事案件的执行时效期间是二年,如果当事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则在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
如果申请人在撤销执行申请时没有明确放弃实体权利,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法院应当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权是法律赋予申请人的一项重要民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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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关于撤回执行申请,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只在第二百三十三条里提及了撤销申请,而正式提及撤回申请的规定只有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如后者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可以看出,司法实践是认可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只是对撤回申请的概念、性质和法律效果等未系统规定。如果法院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后,申请人又重新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否允许,该案能否再重新受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在撤回执行案件之后,如果未超过执行时效的,仍然能申请执行。例如民事案件的执行时效期间是二年,如果当事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则在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申请人在撤销执行申请时没有明确放弃实体权利,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应当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权是法律赋予申请人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这种程序性权利可以赋予其较大的自由支配权,即可以允许申请人申请执行,也应允许其撤回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自愿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引起案件终止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实行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法院公权力不宜过多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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