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2012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也就是说,这“三类案件”,律师会见需要侦查机关许可。那么,什么是“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者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一)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也就是说,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可以认定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构成行贿罪没有财物数额方面的要求,但依据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第二,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向3人以上行贿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24人已浏览
63人已浏览
77人已浏览
35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