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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贿赂包括受贿与行贿,其中《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
只要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现金贿赂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认定证据包括:(1)物证;(2)证据;(3)证人证言;(4)受害人陈述;(5)嫌疑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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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又称“贿赂罪”)不是一个具体罪名,它是一类犯罪的总称。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对贿赂罪具体罪名的规定进行分析,所谓贿赂罪是指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或单位实施的索取、收受贿赂,以及其他人员或单位实施的行贿、介绍贿赂,破坏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情节严重的行为。从主体上看,贿赂罪可能由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国家工作人员)或单位(国有单位)实施,也可能由普通自然人或单位实施;从客观方面看,贿赂罪可以表现为索取、收受贿赂;也可能表现为行贿和介绍贿赂;从客体上看,贿赂罪导致权力在与不正当利益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受到扭曲,破坏了国家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此外,无论是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抑或权色交易,贿赂犯罪行为都具有“交易”的特点,行为人在对其行为有着清醒认识的前提下,仍追求不法交易的完成,主观上应为直接故意。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犯罪行为对象,是指犯罪分子对之施加影响的具体的物或人,或者说是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具体的物或人。其中,具体的物是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而人则是社会关系的主体。行为对象体现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即要么是利益的主体,要么是利益的表现。行为对象还必须是被危害行为所作用的,主要表现为使对象的性质、数量、结构、状态等发生变化。贿赂犯罪的行为对象就是贿赂,作为犯罪对象的贿赂,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特征:第一,与职务有关;第二,形成对价关系,即行贿与受贿。行贿与受贿,是以贿赂为中介而进行的权力与利益的肮脏交易。贿赂是职务权力的伴生物,既是行贿人收买公务员、使其利用职务为其谋求利益的手段,又是公务人员以权谋私所追求的目标,不存在与权力相交换的贿赂,也就不存在行贿和受贿犯罪问题。
认定本罪时,应区分介绍贿赂罪与、共犯的界限,介绍贿赂人不同于行贿或受贿一方的帮助犯,他必须与贿赂行为的双方都有联系,是根据行贿、受贿双方的意图,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如果行为人只与其中一方有联系,为一方出谋划策,则构成一方的共犯。另外,介绍贿赂的行为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贿或受贿故意的情况下,才从中沟通撮合的。如果他人本无行贿或受贿的意思,只是在行为人的极力怂恿、劝说、诱导等行为之下才产生行贿、受贿意图,便不是介绍贿赂的性质,而是教唆犯。如果在教唆后,又在实施介绍贿赂行为的,应按他所教峻的犯罪(或)的共犯定罪,从重处罚。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者在贿赂者和受贿者之间实施交流、中介、实现受贿和受贿的行为。也就是说,贿赂双方穿针引线,促使双方相识,代替联系,传达贿赂物品,帮助双方完成贿赂行为。介绍贿赂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只是口头表明引见,没有具体实施中介行为,或者已经受贿,受贿双方见面,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受贿行为,不能构成受贿罪。根据朋友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表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立案调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1、介绍个人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贿赂,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公司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贿赂,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金额不符合上述标准,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1)介绍贿赂行人获得非法利益的;(2)介绍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的;(3)介绍贿赂党政领导。(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就是说,行为者知道自己中介的是贿赂。受贿行为是有意的。一般来说,从中获得私利的目的是考虑亲戚和朋友的关系,或者考虑其他非物质利益,自愿介绍受贿的,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其中情节轻,危害结果不严重的,也可以不遵守犯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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