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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对于保险追偿权管辖法院如下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
我国保险追偿管辖法院的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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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追偿的管辖法院的相关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24条是对保险合同纠纷这个特定类型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权做出专门规定。之所以做出专门规定,是考虑到保险合同纠纷与一般民商事合同纠纷相比,有其特有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解释》第21条增加了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作为地域管辖法院之一,有利于当事人就近选择法院解决保险争议,也避免了被告住所地可能存在的司法保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解释》第21条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诉讼,地域管辖的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
在代位求偿权诉讼中,应根据代位权的性质确定管辖。原告的代位权本质为因侵权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因侵权发生地为汨罗,故汨罗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25号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理由,基于保险事故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系基于侵权而产生的请求权,故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本案案情与指导案例案情基本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做出裁判,本案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25号指导性案例中法裁判要点,本案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侵权行为地为汨罗,汨罗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现在这个保险合同的管辖法院的,一般是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明确涉及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的保险纠纷的管辖,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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