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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证据效力的承认不一定构成自认;证据有很多组,有各自的证明力;而自认是指对不利于你方事实的承认或者是认可对方的诉讼请求;因此对证据效力的...
录音证据,对方不承认法院也可以采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视听资料作为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现实生活中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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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的诉讼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既要提出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同时还要有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例如在一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中,原告提出自己曾在被告某百货公司购买一瓶F牌美容霜,使用后面部出现红肿、瘙痒等症,经医院诊断系涂搽F牌美容霜所致,花费医疗费500元,故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在这个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就需要至少提出三个证据才能使案件成立:一是与被告的买卖关系确实存在的证据,如购货发票;二是医院的诊断证明;三是医疗费单据。这就是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特点,应着眼于以下几方面的证据收集: (1)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形成、发展的证据材料,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接受服务的票据、加工承揽、保管合同的文件; (2)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 (3)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如损失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录等。 鉴于消费者对某些制造过程较为复杂的产品不甚了解,很难提出证据证明被告的过错,为充分保护消费者行使诉权,《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原告只须证明其损失是由于产品原有的缺陷所致就可提出赔偿要求。 消费者向法院举证通常采用的方法是:提供证人。说明证人的身份和可以证明的事实。提交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书证和物证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但如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笔录等;提交外文书证,应附中文译本。 关于举证的期限,一般当事人提出主张后,应当在起诉以后,法庭审理终结前提出证据。对于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法院决定。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的案件只要符合立案的基本条件就可以立案,至于有没有证据,证据的证明力等问题是立案后业务庭的法官进行审查,从而判决是否支持诉讼请求。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并没有要求当事人在立案环节必须提供证据。
所谓质证,俗称对质,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听取、审阅、核对、辨认等方法,对提交到法庭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作出判断,没有异议的予以认可,有异议的当面提出质疑和询问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据此规定,对不同种类的证据进行质证的要求也不相同: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因而应当提交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是如果有下面两种情况之一则除外:一是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是原件或者原物已经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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