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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是可以同时签的。或者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协商达成一致,在劳动合同中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也是可以的,但是...
注册或登录 法律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创业法务 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有什么不同? 本题已收录至知乎圆桌?日常法律应急箱,更多法律常识话题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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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的共同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上述规定,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的共同点是:1、均为了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等保密事项;2、约定即生效,不论是否约定了补偿或保密费。二、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的区别1、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而保密协议是法定义务,无论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都要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就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因此,不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明示的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劳动者均应承担商业秘密的保守义务。区别在于: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保密约定的,应优先适用双方的约定,若双方不存在保密约定的,用人单位不能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只能在劳动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范围内,通过侵权诉讼来追究劳动者违法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其保护秘密的范围仅限于法定意义上的商业秘密,而不包括用人单位的其他秘密。
1、保密协议是要求您对工作范围内的信息、商业秘密等保密,不对外透露。2、竞业限制是指您离职后在约定时间内不能再从事相类似的工作,原工作单位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并不意味着签订竞业限制。保密协议不同于竞业限制。保密协议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未经允许,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披露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接触到的一些书面或口头信息的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生产类似产品、经营类似业务或者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不得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类似产品或者经营类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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