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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四)参与制定和修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五)组织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六)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七)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求助,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八)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表彰、奖励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议;(九)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向未成年人开放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安全标准,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设立安全防护设施。鼓励科研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嘎查村民委员会组织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科技制作、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书法绘画、经典诵读、公益服务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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