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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共同犯罪的,应当对各共犯人依照其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分别处罚; 2.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共同犯罪各自处罚原则为: 1、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对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3、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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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2.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3,就是说:贪污既是犯罪,但个人贪污数额满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1)业务和职务过失重罚原则。由于业务、职务过失违反特定职务、业务共同主要义务、人员、财产伤亡等社会危害结果通常比普通过失严重得多。例如,大兴安岭森林火灾、山西运城煤矿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是普通共同过失无法比拟的。因此,法律规定职务、业务过失共同犯罪完全需要从重处罚的刑罚严格催促职务,业务中共同注意的行为者更好地履行共同注意义务,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2)明确区分过失共同犯罪和过失竞争原则。对过失共同犯罪进行定罪量刑时,必须明确区分过失共同犯罪和过失竞争,不得任意扩大处罚范围,符合违反刑法的刑法和犯罪刑的基本原则。(3)总体责任原则。根据传统的处罚过失共同犯罪,即各过失犯罪者的独立责任原则,各行为者只对共同造成的危害结果负有部分责任,这部分责任是适应过失行为的责任。事实上,不承认过失共同犯罪的传统刑法理论不能提供比较正确的方法进行合理的责任分配,会发生刑事责任负担的不平衡。因此,过失共同犯罪应用整体责任原则,每个行为者对危害结果负责,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刑事责任的不平衡,真的不浪费,适应罪刑。(4)区分责任原则。过失共同犯罪行为者之间的定罪量刑并非所有行为者科都受到同样的惩罚,各行为者的法定刑罚是不同的,过失共同犯罪行为者的刑事责任是由过失程度和过失行为对结果力的大小决定的,因此在决定刑事责任的大小时,考察行为者的过失类型,考察行为者在过失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在这里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可以决定是否追究同等责任例如,在领导统治的地位上,必须处以更重的法定刑罚。只有这样才不违背主客观相一致的量刑原则,从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才能准确确定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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