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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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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和职务过失重罚原则。由于业务、职务过失违反特定职务、业务共同主要义务、人员、财产伤亡等社会危害结果通常比普通过失严重得多。例如,大兴安岭森林火灾、山西运城煤矿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是普通共同过失无法比拟的。因此,法律规定职务、业务过失共同犯罪完全需要从重处罚的刑罚严格催促职务,业务中共同注意的行为者更好地履行共同注意义务,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2)明确区分过失共同犯罪和过失竞争原则。对过失共同犯罪进行定罪量刑时,必须明确区分过失共同犯罪和过失竞争,不得任意扩大处罚范围,符合违反刑法的刑法和犯罪刑的基本原则。(3)总体责任原则。根据传统的处罚过失共同犯罪,即各过失犯罪者的独立责任原则,各行为者只对共同造成的危害结果负有部分责任,这部分责任是适应过失行为的责任。事实上,不承认过失共同犯罪的传统刑法理论不能提供比较正确的方法进行合理的责任分配,会发生刑事责任负担的不平衡。因此,过失共同犯罪应用整体责任原则,每个行为者对危害结果负责,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刑事责任的不平衡,真的不浪费,适应罪刑。(4)区分责任原则。过失共同犯罪行为者之间的定罪量刑并非所有行为者科都受到同样的惩罚,各行为者的法定刑罚是不同的,过失共同犯罪行为者的刑事责任是由过失程度和过失行为对结果力的大小决定的,因此在决定刑事责任的大小时,考察行为者的过失类型,考察行为者在过失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在这里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可以决定是否追究同等责任例如,在领导统治的地位上,必须处以更重的法定刑罚。只有这样才不违背主客观相一致的量刑原则,从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才能准确确定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单位犯罪,一般采用两罚制。 在两罚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判处刑罚,这里的刑罚包括自由刑与罚金,主要是自由刑。对个人判处自由刑的,又有以下两种情况: (1)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判处与个人犯罪相同刑罚。例如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这里所谓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就是指依照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2)在少数情况下,判处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但根据刑法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见,在单位犯受贿罪的情况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刑罚远轻于个人犯受贿罪的情况。
构成盗窃罪,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规定总结如下: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段前段)。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第67条第1段后段);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 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防卫过当(第20条第2款); (2)避险过当(第21条第2款); (3)胁从犯(第28条);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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