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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知道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为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维权,比如不服行政处罚。如果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处罚过轻加重处罚,那么这个时候你仍想维...
1、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2、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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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大家分享一下,行政行为的分类问题。行政行为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三、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政行为; 四、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五、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六、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其中的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求行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被忽略。最典型的是,在要求履行行政行为或要求行政给付、行政赔偿、行政奖励行政行为中,法律均要求相对人依法提出申请,没有提出申请,并给予行政机关法定的或合理的履行期限,期限届满后,申请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机构,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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