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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贵公司发给“月嫂”工资的事实,可以得出二者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贵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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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以你与家政签订的合同为准。家政公司方应当提供合格的“月嫂”,如果提供的不是合格的则应该算违约,要求加价换人是没有道理的。关键看合同中关于间不合格的解决方法及相应的补救措施,个人觉得这些合同一般都是家政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你很难找出对你有利的东西。问题是如何证明“月嫂”不合格?你有证据的话可以主张家政公司违约,要求赔偿。
根据你与签订的订单,如果约定要工作经验5年以上的“月嫂”,那么,家政公司安排的“月嫂”不符合你的要求,你可以对方违约为由,,拿回定金。
甲方: 乙方:(东家)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以下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必须遵履各自的权益义务。 一、甲方责任 (一)甲方向乙方收取服务介绍费180元,并负责派出“月嫂”服务员,如果孕妇提前或推迟分娩,甲方三天内派出月嫂。 (二)服务时间:白天工作8小时,晚上起来帮忙婴儿喂养。 (三)服务内容:(1)产妇饮食(含加餐点心)、婴儿的护理。 (2)产妇、婴儿的卫生。 (3)对新生儿开展抚触。 (4)指导产妇做产妇操、恢复体形。 (5)产妇房间的卫生。 (6)向产妇宣传科学的饮食和婴儿喂养。 (7)月嫂应遵守职业道德,尽心尽责服务 二、乙方责任 (一)乙方做到平等待人,尊重月嫂的人格和劳动,在工作上给予热情指导,不准虐待。 (二)乙方到“中心”交介绍费180元预定月嫂后,如果不请月嫂,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否则180元介绍费不退。 (三)月嫂的工资,由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交给甲方,乙方需填写“回访单”由月嫂带回交给甲方。 (四)月嫂的工作期为一个月(28天),一个月(28天)满后自行解除合同关系。若乙方需求延长服务期,应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会“中心”重新签订合同,续签半个月交介绍费100元,一个月交介绍费180元。 (五)甲方派出的月嫂在乙方服务,如果乙方不满意可调换。三、本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四、本合同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均按本合同履行各自的责任、权利、义务,若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争议方书面告知对方争议内容,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福州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中心一份,东家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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