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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审查(二)决定提出抗诉经过审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抗诉、不抗诉、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三)制作抗诉书(四...
根据最高检《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第五款之规定,“对下列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应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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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审查(二)决定提出抗诉经过审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抗诉、不抗诉、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三)制作抗诉书(四)派员出席法庭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 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 2、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 3、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 4、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5、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仅指一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有时会判决加重上诉人的民事责任。这一做法是否正确,现行民事诉讼法未作出明确规定,审判实务中的争论也比较大。了诉讼请求,二是审判者的角色,法院对自己提出的这一诉讼请求又进行了裁判.这种“诉审合一”的做法强行干预了被上诉人的处分权,违背了民诉法的规定。同时,人民法院以国家审判者的特有身份支持或倾向一方当事人,势必造成“天平倾斜”,与法律规定相去甚远。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仅指一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有时会判决加重上诉人的民事责任。这一做法是否正确,现行民事诉讼法未作出明确规定,审判实务中的争论也比较大。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悖于立法精神,下面略陈管见。一、当事人处分主义,民事诉讼法特有的若本原剔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窜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原告起诉并经一审法院判决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的态度不外乎两种形式.一种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另一种是服从判决不提起上诉。对于不提起上诉的一方来说,他以程序上不上诉的方丈,表示对实体判决的服从和接受。有时,不上诉的一方也可能对原判决的某些内容不甚满意,但只要他不上诉,便视为放弃了主张权利,推定为服从判决.在二审程序中,被上诉方的态度不能跟原来服从一审判决的
撤回上诉后,如果过了上诉期,一审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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