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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企业诉讼后,一般由提起诉讼的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由反诉人向人民...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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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若干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该条对原告未缴起诉费的法律效果与《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上诉人未缴纳上诉费的法律效果相同,同为“按自动撤诉”。但不同的是,“民事诉讼若干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明文要求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予以处理。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当事人未缴纳上诉费用时,应与未缴纳起诉费的处理方式一样,以裁定确认发生“按自动撤回上诉的法律效果”。
反诉费缴纳办法如下: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金融企业本身应承担的诉讼费列支于“管理费用——诉讼费”;代垫诉讼费暂挂账于“其他应收款——代垫诉讼费”科目下,待结案时,无论代垫费用能否收回,都将其账面余额结转到“管理费用——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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