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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沱历史名镇的保护、规划、建设、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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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在保护范围内生产、销售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由自治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在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自治县公安部门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街道上堆放杂物影响环境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街道上占道经营或者流动经营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核心保护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和措施进行保护:(一)坚持整体保护和原址保护的原则,保持西沱历史名镇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自然景观;保持传统街区历史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二)文物建筑应当完整保留;鼓励对传统建筑进行保护性维修和功能利用,但不得改建或者拆除;与传统建筑尺度协调的新建筑可进行整治和重新装饰,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新建筑应当拆除后按保护规划要求重建;不得新增建筑;维修的建筑不得超过原有建筑的高度,应当严格控制造型与色彩;(三)各种建筑的维修、改善和装饰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保证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传统街区整体风格协调一致;(四)建筑层数控制在两层以内,檐口高度不得高于六米,建筑应当为青瓦坡顶;(五)云梯街、巷道应当保持原有的视线走廊及空间尺度,不得拓宽或缩小;商业街巷立面应当保持历史样式,不得随意变更街道红线和道路走向;(六)纳入全县旅游整体规划进行保护、开发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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