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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用人单位拖延薪水的情况下,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商量,如果商量不能解决,则能够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组织投诉投诉;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2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议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纷争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能够向法院提诉讼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奏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劳动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隶属劳动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按劳动法限定,工人不能够停薪留职;但公司单位具有用人自主权,能够自主决定。停薪留职是“中国特色”之一,准确地说,它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转型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时代,包括企事业单位正式工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一群人,手里端的是摔不破的“铁饭碗”;而当市场经济大潮来临之时,其中一些人辞工下海了,或由于其它原由离开了原来的工作职位。可由于转型无完成,计划与市场仍处于交汇期,于是这些人的“铁饭碗”还被保留着,计划与市场两头好处都占着,虽然停了薪水却任意能够“上岸”,再次端起“铁饭碗”。随着劳动法实施,各行各业的“铁饭碗”已被打破,企事业单位用人实行的是合同制,党政机关用人也在逐步推行聘任制,这两项规则意味着,在其岗必获其薪,一个萝卜一个坑;而不在其岗,则不仅要“停薪”,而且要“去职”,无空余的职位虚位以待,供“停薪留职”之用。停薪留职与劳动法精神相悖,为现代劳动规则所不取。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9.原固定工中经准许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能够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该套房屋是在A和B夫妻关系成立的时候办理的房产证,如果在办证的时候没有特别说明,按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1和2的问题:在夫妻关系续存期内,房管部门不接受房产分割问题.如果A和B离婚了,按照离婚时候离婚协议里关于该房产的处置情况办理.协议需要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公证部门证明.3的问题:一处房产对应一个有效的房产证.重新办理的话基本上为丢失,损坏,房产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情况.如果丢失,需要在登记机关出具房产情况说明后,在报纸上登报公示6个月以后补办;如果是损坏,需要把损坏的提交给登记机关.这2种都需要提出申请.以上为在我这里办理的情况,至于其他地方,你最好到你的房屋所在房产登记机关询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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