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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包括: (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
失业保险的特点: 一、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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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基金的特点:一般性主要是为了保证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覆盖面包括劳动力队伍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参保单位在确定适用范围时,不分部门、行业、所有制性质,员工不分就业形式、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符合条件,就有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有企业的四类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类人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这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执行的。根据规定,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互助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共同承担。缴费比例和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和缴费单位性质,均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地区统一调度使用,发挥互助功能。覆盖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民营企事业单位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上述单位的工也应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业主及其职工是否参加失业保险,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失业保险的主要特点如下: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证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面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多数成员。因此,参保单位在确定适用范围时,不分部门、行业、所有制性质,员工不分就业形式、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符合条件,就有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有企业的四类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类人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第二,强制性。这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执行的。根据规定,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共同承担。缴费比例和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和缴费单位性质,全部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地区统一调度使用,发挥互助功能。
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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