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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执行刑事案件的机关有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一般刑事案件的执行可以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公安机关负责侦查阶段,人民检...
可以执行刑事案件的机关可以是公安、检察院或者法院。 在刑事案件中,公安主要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在刑事案件中,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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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以及无罪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的执行。 2、监狱。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未成年犯监狱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的执行。 3、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1年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缓刑、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等的执行。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但是司法实践中拘传执行者是公安机关。 相关知识:人民检察院拘传的程序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拘传的程序把握以下几点: 1.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措施,应当由检察长批准,并签发拘传证。 2.执行拘传可以由检察人员或者司法警察进行,但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3.拘传时,刑事拘传的执行机关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 4.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5.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进行。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主管机关收到对外联系机关转交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根据本法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认为可以协助执行的,作出决定并安排有关办案机关执行;(二)根据本法第四条、第十四条或者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认为应当全部或者部分拒绝协助的,将请求书及所附材料退回对外联系机关并说明理由;(三)对执行请求有保密要求或者有其他附加条件的,通过对外联系机关向外国提出,在外国接受条件并且作出书面保证后,决定附条件执行;(四)需要补充材料的,书面通知对外联系机关要求请求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执行请求可能妨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正在进行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或者执行的,主管机关可以决定推迟协助,并将推迟协助的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对外联系机关。外国对执行其请求有保密要求或者特殊程序要求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以按照其要求安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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