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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所管辖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货物运输站(场)、货物集散站(场)和厂(矿)装载点的登记、统...
承运人无法自行保管、分流的卸载货物,由承运人临时存入超限超载检测站的卸货场,由承运人与卸货场仓储经营人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卸货场应当在3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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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查处违反核定载质量的充装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车辆超限超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货运车辆超过国家限载或者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交通警示标志标明的限载标准,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超过车货轴荷、总质量规定标准未达百分之五的,给予警告;(二)超过车货轴荷、总质量规定标准百分之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超过车货轴荷、总质量规定标准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四)超过车货轴荷、总质量规定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超过车货轴荷、总质量规定标准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超过国家规定车货外廓尺寸标准或者交通警示标志标明限高、限长、限宽标准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设立超限超载检测站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建设。超限超载检测站应当具有与公路交通流量相适应的固定或流动检测设备、检测辅道、监控装置和卸货场地。新建公路按照规划需要设立超限超载检测站的,应当将超限超载检测站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公路同步设计、建设、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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