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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第51条规定:

2022-09-24
渣土运输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中止车辆运行:(一)建设单位无渣土处置许可擅自运输渣土的;(二)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企业运输渣土的;(三)渣土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密闭方式运输,在规定场地之外倾倒渣土的;(四)渣土运输车辆污染路面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中止车辆运行的,应当当场出具中止运行凭证,注明车辆停放地点,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完毕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放行车辆,不得私自处罚和提前放行;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车辆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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