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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的确很难处理,我先抛块臭砖: 因为我国法律对不动产采用的是登记制度,既公示制度,所以该房屋的产权人应为你儿子,但因此房屋你儿子没有出...
第一种情况,尽管写了儿媳妇的名字,但考虑其未实际出资,因此一旦离婚,儿媳妇的房产份额应但在30%以下。 第二种情况,共同还贷部分为夫妻共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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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稳妥的方法当然是房子落户到父母名下,由儿女居住,无论发生什么变故均可掌握主动。 2、如必须转到儿女名下,可在购房后吃购房发票或购房合同到公证处公证,公证该笔购房款是由父母赠与并只赠与其子女,属于子女个人财产。 3、上述第2种方法在实践中存在是赠与购房款还是赠与房屋所有权的法律争议,如是赠与购房款,则房屋日后升值部分仍归夫妻双方共有。
1、原来的福利房的政策和原则,是谁分的房屋不重要,谁实际居住很重要,谁居住就有权利房改买断的;2、所以我认为根据房改政策和司法实践,法院可能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3、你母亲出资买下该房屋产权,登记在你的名下,可以视为借款给你们;4、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扣除房改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后,进行分割、5、你现在需要的是你母亲出资的证据或者是证人证言;6、建议你同意法官的意见,进行调解,扣除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后给对方一定的补偿。
既然你父母出了钱,你也和他一起还款,不写上你的名字是不合理的,重视感情的话,就应该写上你们两人的名字。如果产证上不写你的名字,就写个协议吧,如果协议再不写,那就问题大了。如果你同意产权证上不写你的名字,也不写协议,那已经很被动了,只有好好保存你父母出资的证据(通过银行划款,让卖方写收条)和你以后还贷的证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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