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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儿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但女儿如果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2、遗产按...
1.女儿没有赡养父母是有继承权的,但是有赡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2.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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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到赡养义务也可以继承遗产,但是由于继承人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所以在遗产分配时可能会少分甚至部分遗产。 对老人的赡养一般分为两个方面: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 所以说,即使物质上无法满足老人,子女在精神赡养上也有义务多关心、陪伴老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1.女儿没有赡养父母是有继承权的,但是有赡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2.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被赡养人婚姻关系变化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1、女儿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但女儿如果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2、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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