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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规定: 一、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未满14周...
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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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下列行政处罚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1)立法行为及抽象行政行为;(2)军事行为;(3)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欠缺或管理不善;(4)国有民航、铁路、医院在业务中造成的损害,也未纳入国家赔偿的调整范围,在我国主要由保险赔偿;(5)正当防卫;(6)紧急避险;(7)不可抗力;(8)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中的错判,但在民事、行政诉讼中错误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及执行措施应予赔偿。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税务行政相对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因国税机关原因导致税务行政相对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税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税务行政处罚不予处罚; (四)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五)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六)税收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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