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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
口头遗嘱只有在两名以上见证人在现场见证的情况下才能生效。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可以书面或录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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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解除危机时刻后,若是没有立其他形式的遗嘱,则不生效。公民订立遗嘱可以采用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公证遗嘱的方式。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生效条件: 1、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2、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法律规定口头遗嘱能生效的条件为: 1、遗嘱人主体适格。即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不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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