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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核材料罪侵犯的客体是对外贸易管制。核材料属于违禁品,国家禁止这些物品自由流通,其性质不同于可合法流通的一般商品。因而,走私核材料侵犯的是...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伪装、藏匿、冒充、欺骗或其他方式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核材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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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应予双罚。 二、本罪系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本罪名系新设立的罪名,犯罪对象与1979年《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惩私规定》(已废止)的规定有所变化。目前尚无司法解释。
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核材料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核材料。所谓核材料,根据我国1989年1月10日加人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的规定,是指除钵一238同位素含量超过80%以外的钵,铀一233,同位素235或233浓缩的铀,非矿石或矿渣形成的含天然存在的同位素混合物的铀,任何含有上述一种或多种成份的材料。其中,同位素235或233浓缩的铀是指含有同位素238的丰度比大于天然存在的同位素235对同位素238的丰度比的铀。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核材料进出国境的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用各种方法,躲避海关的监督,检查,企图将核材料通过国(边)境。有的绕过关口,在没有海关或边卡检查站的地方,非法携带,运输核材料进出境;有的虽通过关口,但企图以隐匿,伪装,假报等手段,以欺骗海关,蒙混过关;有的则是采用藏匿,伪报等方法,以逃过邮检和海关的查验,非法邮寄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等。这些行为都是走私材料的典型行为。另外,走私核材料有非典型行为,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核材料(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销售核材料的;(3)与走私核材料的罪犯通谋,提供贷款、资金、账号、收据、证明书、运输、保管、邮寄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核材料而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白己所携带,运输或邮寄的是核材料,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处罚。至于其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这种目的,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伪装、藏匿、冒充、欺骗或其他方式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核材料的行为。所谓核材料,是指可以用来制造核武器的各种材料和核燃料。核武器是利用原子核反应所放出的能量起杀伤破坏作用的武器,有原子弹、氢弹等,核武器的杀伤破坏力量是毁灭性的,它的制造也极为复杂和特殊,尤其需要专门设施和材料。在核材料中最重要的就是核燃料。核燃料是能大量释放原子能以供动力利用的物质,它是核武器产生巨大爆炸力的基础。核燃料一般是指铀235、钚239等容易发生裂变的同位素。不到50公斤的铀所释放出的能量基础相当于2万吨化学炸药。由于核燃料的特殊性,往往是核材料的走私分子的犯罪对象。走私核材料,是根据走私物品的性质来认定其达到情节严重从而构成走私犯罪的,所以构成本罪,对所走私物品的数量没有要求。只要走私上述物品,其行为本身就可视为情节严重,原则上均应以犯罪论处。当然,如果是数量很小,且综合全案看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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