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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核材料罪侵犯的客体是对外贸易管制。核材料属于违禁品,国家禁止这些物品自由流通,其性质不同于可合法流通的一般商品。因而,走私核材料侵犯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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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核材料侵犯的对象是对外贸易管制,核材料是违禁品,国家禁止这些物品自由流通,其性质不同于可以合法流通的一般商品。本罪的客体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伪装、隐瞒、欺骗以其他非法方式运输和携带邮寄核材料。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和任何单位,以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在实践中,本罪的犯罪分子往往是营利为目的,但法律并不要求本罪必须有毛利或其他目的,因此无论以何种目的走私核材料都构成本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走私核材料的量刑标准为: 1、核材料属于我国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走私核材料的,需要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同时,情节严重不代表一定要造成严重后果; 3、情节较轻的,如走私少量核材料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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