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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可以以给付金钱的方式给予经济困难一方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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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济仲裁的程序如下: 1、递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2、申请书符合要求的,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4、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5、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6、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7、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仲裁庭做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其撤回申请成立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准予撤回申请决定书》;但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不影响反申请的审理。
离婚时经济帮助金巩某因交通事故头部受伤留下后遗症,劳动能力受限。在生活中与其妻刘某逐渐产生矛盾,刘某起诉离婚,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巩某与刘某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未对离婚后巩某的困难作出考虑。王勇律师代理巩某上诉,提出巩某符合婚姻法规定的获得经济帮助的情形,被法院采纳,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除维持一审判决部分外,判决刘某支付巩某经济帮助金20000元。
一、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指什么根据《婚姻法》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与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看出,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与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尽义务多的一方的请求补偿权不同,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与的是适当的帮助。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并不是任何情况都可以要求经济帮助,离婚时给予经济帮助有以下条件: 1、时间。也就是说,这个生活上的困难必须是离婚时已经存在,而非离婚后的任何时候所发生的所有困难都适用。 2、经济条件。所谓生活困难,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可见,生活是否困难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判断:一是离婚时的财产能否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二是离婚后有没有住处。其财产能维持生活,但离婚后无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有住处但财产不能维持生活的,也属于生活困难。二、离婚时经济帮助的适用情形1、离婚时一方年轻有劳动力,暂有生活困难,无法维持生活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可以是长期帮助,也可以是短期帮助;至于帮助时间长短,可以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生存能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活水平、双方年龄状况、子女抚养来确定。2、对于老年人离婚的,一方年老体弱或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安排。 3、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4、在经济帮助执行期间,受资助方另行结婚或经济收入已能够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帮助即可终止。 5、离婚后,一方重新起诉要求对方给予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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