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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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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第一,不履行债务。 债务完全不符合约定,实际构成不履行的。 履行的债务部分符合约定,构成部分不履行的。 所谓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相互负债,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 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履行一方不符合约定的,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首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 第一,双方互相负债。 二、两项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 债务所附属的双务合同是有效的。
合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后期履行债务的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让财产、撤回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失去商业信誉; (4)其他情况下,债务履行能力丧失或可能丧失。 当事人未确切证据暂停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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