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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实行的新刑事诉讼法以专章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12月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1、由于强制医疗程序是一个新的程序,许多法官对强制医疗决定的格式和内容仍有疑问。这和普通判决的格式和内容没有太大区别:格式只是在标题上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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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受伤是强制性的医疗。强制性医疗是指非自愿性强制性治疗,是指国家为了避免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通过强制性治疗患者疾病,达到维护公共治安的效果,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精神病患者精神病治愈后,其家属等利害关系者可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当身患精神疾病患者在接受强制医疗期间,已经获得了全面而有效的治疗并取得明显好转,同时他们已不再具备任何对他人产生人身威胁的可能性时,根据专业评估结果显示其无需继续进行强制医疗,那么此时便可允许患者出院回家。对于那些经专业判断认为不再需要强制医疗的患者,他们以及家属有权向负责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提交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并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其不负刑事责任,但仍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和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对精神病人实施强制医疗的决定由人民法院作出。如果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当出具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如果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或者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可以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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