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市、区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家庭的学龄前儿童、学龄前孤儿和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给予资助。鼓励社会组织、个人通过多种形式资助...
市人民政府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必要时可以将违法行为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拖移至指定地点或者依法扣留:(一)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或者已登记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或者擅自加装动力装置以及其他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登记证、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未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或者领有外地牌证的电动自行车未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并处50元罚款;(四)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者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鸣喇叭的,处20元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安装电动自行车号牌的,责令改正,并处20元罚款;(六)从事载客营运的,处3000元罚款;(七)饮酒或者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20元罚款;(八)违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电动自行车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的,处50元罚款。
设立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为事业单位的,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并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未经审批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由所在区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条件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机构终止和未经批准的学前教育机构取缔后,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做好学龄前儿童转移安置工作。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644人已浏览
960人已浏览
424人已浏览
25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