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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过错责任原则。 2、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对自己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承担证明责任。这与《民事诉讼法...
医疗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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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一些规定》明确规定,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和医疗过程是否有错误承担举证责任。这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恰恰相反,即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俗称的举证责任倒置。
1、举证责任倒置,即涉及医方是否有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 2、关于患者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患法律关系,患方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损失多少等,属于举证责任正置,举证责任在患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对此,应作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解。 患者(原告)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患者(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如果患者(原告)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上述问题,患者(原告)用门诊或者住院病历、检查诊疗报告单、诊断结论或者诊断证明等就足可以证明。故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在第一时间及时向医方要求复印病历、保存第一手资料尤为重要。 医疗机构(被告)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这种证明不能是只有言语的抗辩,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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