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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楼房违约问题:法律角度分析

2024-12-02
根据上海市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如果在合同签订后,一方不愿意继续履行买卖合同,而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那么上海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呢? 对于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对于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首先,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从其约定;如果双方无法协商确定,可以参照最相似的房屋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来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在确定损失的时间点时,应从保护守约方利益的角度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此外,在认定守约方损失时,还应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所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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