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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非婚同居现象日益普遍。目前,双方均为未婚男女起诉请求解决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人民法院是应当受理的。法院在处理因同居关系而产生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案件时,一般会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妥善分割。能够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一般按照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法院在处理因同居关系而产生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案件时,一般认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不会涉及到女方父母的财产。离婚是当事人之间的事情,在财产分割上不能损害第三方利益。《婚姻法》对此也有规定。一、【《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二、【《婚姻法》对离婚债务分担的规定】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三、【《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四、【《婚姻法》规定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上门女婿离婚财产的分割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如果一方提出离婚财产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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