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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已过,公司以考核不合格为由将我辞退,我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2022-03-27
根据您的陈述,由于您在该公司已经工作一个半月,试用期已过,因此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因您不能胜任工作而将您辞退。如果公司在将您辞退以前未对您培训或调整岗位,在上述情况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公司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维持劳动关系。 另外,如果您不愿再维持劳动关系,可以获得如下钱款: 如果公司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辞退您,应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向您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公司应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向您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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