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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拒绝录用乙肝携带者是违法的,是不符合我国对于职位录用的公平公证的基本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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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你从事的岗位是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那么在你将该乙肝治好之前公司有权将你调离该岗位。2、如果不是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那么公司对你劝退或者调离工作岗位是违反国家规定额。3、作为体检者,医院应当首先将你的体检结果告诉你而不是公司,医院泄露你的个人隐私,因此存在侵权行为。4、公司将乙肝两对半作为强制体检项目也是不合法的。5、你可以拒绝相应的调岗。对于本身存的问题,也同时建议你进行积极治疗。相关法规:《就业服务与就业规定》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工作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一般项目 1.抽血 化验(均使用一次性真空负压采血管) 体检报告单 体检报告单 2.血常规18项 检查有无贫血、炎症、血液病等。红细胞数目(RBC)、白细胞数目(WBC)、血小板数目(PLT)、血红蛋白(HGB)、中间细胞数目(Mid#)、淋巴细胞数目(Lymph#)、粒细胞数目(Gran#)、平均红细胞体积(MCV)、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MCH)、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浓度(MCHC)、平均血小板体积(MPV)、红细胞分布宽度(RDW)、红细胞压积(HCT)、血小板分布宽度(PDW)、血小板压积(PCT)、淋巴细胞百分比(Lymph%)、粒细胞百分比(Gran%)、中间细胞百分比(Mid%)共18项检查结果。可以发现贫血、炎症、止血异常、血液病和肝、脾的病变及临时性感染。 3.肝功能 谷丙转氨酶(ALT)检查肝功能最直接的指标 4.血型 血型检查 5、胸部透视也就是常说的X光检查,主要是肺部健康状况进行检查。这里要提醒那些计划怀孕或已经怀孕的人群,不要做胸透,这对孩子对健康有副作用。 6、内科检查主要是医生进行按压、听诊检查心、肝、肺、脾、肾、胆囊进行系统检查。 7、外科检查医生通过看、触摸检查皮肤、脊椎等是否有病变。[2] 8、血尿常规血尿常规检查。
根据《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就业促进法》第26条、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第2项第1款规定,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若因用人单位就业歧视而与之产生争议,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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