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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假冒盗版软件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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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版软件指的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的软件。使用盗版软件并不是法律规定的行为,使用盗版软件也不一定构成侵权。2、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软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需支付费用,不构成侵权。3、如果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超出合理范围,则应当取得人的许可或授权,并支付费用;如果没有授权就属于侵权,应当停止使用、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盗版软件侵犯的是软件著作权。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享有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不受,按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的限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商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该条说明,著作权法对图书作品的出版者出版的图书给与保护。 再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限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量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受法律职责。该条说明,图书作品复制品的销售者在无合法来源的情况下,销售盗版图书的做法为侵犯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的发行权。因此,在这类案件中,作为出版社的原告在证明其享有被诉侵权图书的专有出版权时,有权针对该图书的盗版图书的制作者、销售者提起侵权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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