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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条被告的追加

2022-10-09
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该款规定有两个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由直接侵权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即追加管理人或者组织者为共同被告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第一,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有先后顺序。首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全部承担赔偿责任时,才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第三人已经全部承担侵权责任,则安全保障义务人不再承担侵权责任,此时不需要追加安全保障义务人为被告。第二,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补充责任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对于第三人没有承担的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不是全部承担下来,而是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即根据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来确定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的份额。此时应追加安全保障义务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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