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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继承问题有哪些

2022-10-05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土地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全国人民应该能够正确理解土地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乡政府审核、县政府批准肯定是审查当事人的家庭是否符合宅基地的相关使用规定,就别脱离政府讲转让、继承了,通过政府了实际上就还是批准。任何家庭不能借助任何理由违规违法使用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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