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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对合伙企业出资,不执行合...
各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第一、管理参与权; 第二、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异议权和撤销权; 第四、对合伙企业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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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1)经营控制权。普通合伙人对基金事务拥有充分的管理和控制权,有权代表合伙基金签订对外的法律文件,在有限合伙中处于核心地位。依照美国有限合伙法第405节的规定,合伙协议可以授予全部或指定的普通合伙人在指定的问题上,按人或其他方法,分别或全部地与任何类别的有限合伙人共同地行使投票表决权。 (2)获得年度管理费。普通合伙人通常可获得其所管理的合伙基金总额1.5%~3%的管理费,此管理费主要用于普通合伙人为管理基金而支出的日常开销,如房租、办公费、通讯费等。 (3)获得基金投资利润分成的权利。协议通常约定,普通合伙人投入基金资本总额1%左右的资金,但享有基金投资收益的20%左右的分成。当然如前所述,分成基数通常是扣除本金和利息成本后的余额,有时甚至还要扣除基准收益,并且是按基金全部投资项目的组合计算收益。 2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1)出资义务。普通合伙人通常需提供基金资本总额1%的资金,这1%的比例虽然比较少,但由于基金的资本总额十分巨大,对普通合伙人个人来说,这也不是一个小的数目,要求普通合伙人出资的目的使他们与有限合伙人共同承担风险,防止他们过分地冒险。 (2)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事务的经营和控制,为保障与基金发生往来的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基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责任的承担对普通合伙人构成了一种强有力的约束,使之真正对合伙基金运作履行诚信义务与责任,并限制普通合伙人以基金的名义大量对外举债。 (3)信息披露义务。普通合伙人要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提供基金的财务报表,提供有关基金所投资企业价值和年度发展情况的报告,并邀请有限合伙人参加基金年会。 (4)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在英美法系,公司董事、经理对股东、控股股东对小股东负有信义义务已是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那么在有限合伙创业投资基金中,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是否负有信义义务呢?美国统一合伙法第404(A)规定了合伙人的行为标准,通过此行为标准的规定确立了合伙人的信托责任,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普通合伙人对其他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及合伙企业负有信义义务。 信义义务包括有限的忠诚义务与谨慎义务。根据信托法原理,忠实义务要求受托人必须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得利用信托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使自己处于受托人职责与个人利益或其所代表的第三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普通合伙人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将其自身置于与基金资产或受益人的利益相冲突的地位。谨慎义务主要是不得有严重疏忽或不计后果的行为以及故意渎职或违法的行为。谨慎义务不得以合伙协议加以排除,但其标准可以合理降低。我国信托法第25条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和谨慎的义务。 (5)遵守有限合伙协议的义务。如前所述,为约束普通合伙人可能采取的种种机会主义行为,合伙协议对普通合伙人可能采取的种种机会主义行为设置了若干约束条款,普通合伙人须遵守协议的约定,不得违反。
1、出资义务。出资是合伙人承担的首要义务。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出资,并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期限出资。否则,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合同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并且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负有增加出资的义务。当然,依照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可以增加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2、承担合伙事务的义务。这既是合伙人的义务,实际上也是合伙人的权利。设立合伙业务执行人的,业务执行人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有关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一般合伙人查阅账簿,对合伙事务进行监督、检查,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务,这些都是履行承担合伙事务义务的形式。 3、分担亏损的义务。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合伙的共同特征。既然合伙人共同共有合伙企业的财产,当然也应该共同分担合伙企业的亏损。因此,合伙人有分担合伙亏损的义务,具体表现为对外的连带责任,对内的按比例分担责任。关于合伙人的亏损分担比例,前文已述,这里仅就合伙人的连带责任介绍于后: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这里,所谓无限责任,就是指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而不仅仅是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承担责任;而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当债权人只就合伙人中之一人主张全部债权时,该合伙人应偿还全部债务,而不仅仅是他按比例应承担的那一部分。然后,他可以因此获得对其他合伙人的求偿权。 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正是合伙的优势之一,它使合伙具有极高的信誉,极大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使合伙这种企业形式能够长期存在下去。 4、竞业禁止的义务。为了避免合伙人利用其有利地位同本合伙企业进行竞争,而给其他合伙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如下: 1、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4、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十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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