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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有多种:既可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又可按其产生的原因划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后果或事故责任区分。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工程质量问题一般分为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通病、工程质量事故。 1.工程质量缺陷 是指工程达不到技术标准允许的技术指标的现象。 2.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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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事故损失程度分类:(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伤,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重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重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万元以下重伤,1000万元以下重伤(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2、按事故责任划分(1)指导责任事故是指由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引起的质量事故。(2)操作责任事故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没有按照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造成的质量事故。(3)自然灾害事故是指由突发严重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引起的质量事故。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1)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2)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二.工程质量事故上报1、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管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2、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以最快的方式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事故简单情况。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机构应在3天内书面报告质量监督所,同时报告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建设机构、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所。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质量监督站和建设单位,12小时内报告《工程重大质量事故速报》。3、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机构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机构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救助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由于急救人员、交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必须制作标志,制作现场简单的图纸,制作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的重要痕迹。物证,必须用照片和录像等直接录像方式反映现场的原状。5、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可错过原则:事故原因不可错过的事故负责人和大众接受教育,没有防范措施。6、工程质量事故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每季度末将《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报告给建设部门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7、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假报.故意.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质量事故的整改方案应由业主、设计部门和公司总工作人员批准的质量事故发生者,项目经理应根据责任大小进行行行政和经济处罚。9、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要及时报告,由公司组织项目经理部将事故情况查清,提出处理方案和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经理部不得在未批准前自行处理。
工程质量问题一般分为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通病、工程质量事故。 1.工程质量缺陷 是指工程达不到技术标准允许的技术指标的现象。 2.工程质量通病 是指各类影响工程结构、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的常见性质量损伤,犹如“多发病”一样,而称为质量通病。 目前建筑安装工程最常见的质量通病主要有以下几类: (1)基础不均匀下沉,墙开裂。 (2)现浇钢筋混凝土工程出现蜂窝、麻面、露筋。 (3)现浇钢筋混凝土阳台、雨篷根部开裂或倾覆、坍塌。 (4)砂浆、混凝土配合比控制不严,任意加水,强度得不到保证。 (5)屋面、厨房渗水、漏水。 (6)墙面抹灰起壳、裂缝、起麻点、不平整。 (7)地面及楼面起砂、起壳、开裂。 (8)门窗变形、缝隙过大、密封不严。 (9)水暖电卫安装粗糙,不符合使用要求。 (10)结构吊装就位偏差过大。 (11)预制构件裂缝,预埋件移位,预应力张拉不足。 (12)砖墙接槎或预留脚手眼不符合规范要求。 (13)金属栏杆、管道、配件锈蚀。 (14)墙纸粘贴不牢、空鼓、折皱、压平起光。 (15)饰面板、饰面砖拼缝不平、不直、空鼓、脱落。 (16)喷浆不均匀,脱色,掉粉等。 3.工程质量事故 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交付使用后,对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影响较大,损失较大的质量损伤。如住宅阳台、雨篷倾覆,桥梁结构坍塌,大体积混凝土强度不足,管道、容器爆裂使气体或液体严重泄漏等等。它的特点是: (1)经济损失达到较大的金额。 (2)有时造成人员伤亡。 (3)后果严重,影响结构安全。 (4)无法降级使用,难以修复时,必须推倒重建。
1、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部门报告,且以最快的速度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24小时之内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重大事故调查由事故发生地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成调查组负责。重大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并逐级上报。特大事故处理程序应当按照国务院出台的《特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相关要求进行。 2、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工作程序如下: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结构可靠性鉴定→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设计→施工方案确定→施工→检查验收→结论。若处理后仍不合格,需要重新进行事故处理设计及施工直至合格。一些质量事故在进行事故前需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以防事故扩大。对于事故的处理,往往涉及到单位.个人的名誉,涉及到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等,事故的有关者常常试图减少自己的责任,干扰正常的调查工作。因此,事故的调查分析必须排除干扰,以法律、法规为基准,以事实为基础,以公正、客观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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