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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能够行使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适用...
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广义的技术侦查措施是指利用现代科学知识/方法/技术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总称;狭义的技术侦查措施是专指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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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能够行使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有以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2、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3、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
根据刑诉法第187条之规定: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组织性质、重大DP、重大贿赂案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和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调查通话记录等。2、对于通缉在逃和决定逮捕在逃的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调查通话记录等。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营业厅应给予配合。一般的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是不能采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链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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