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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
土地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根据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确定。荒地大多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在村集体的支持下,荒地投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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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农户开垦耕种的“四荒地”、闲塘空地、“拱头地”等集体未利用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七十四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经依法批准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签订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新开垦土地,应按原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对未经依法批准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农户私自开垦的荒地,应报请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置。对报请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确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签订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新开垦土地,应按原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未签订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新开垦土地,可采取村民议决方式,决定是否纳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对村民议决不同意的,应在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中对新开垦土地进行备注登记,但不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待有关规定明确后再处置。
开荒的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如果村上收回,因你在对土地有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的,你有权要求村上给予相应的补偿。 至于承包期限,开荒地即不属于耕地也不属于自留地,应属于“四荒”用地,根据相关规定,“四荒”用地承包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因此该承包期限是合法的,但是村上对于此种发包,应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发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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