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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按新政策执行,一个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的企业,此前不在小型微利企业范围之内,需要按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 按照新出台的优惠政策,如果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符合条件,仅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
小微企业免税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 第二款: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小微企业免税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月销售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月销售总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销售房地产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销售商品、服务、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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