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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民间借贷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采用,必须考察其是否具备证据的“三性” 1、证据的客观性: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是不以人们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手机短信作为诉讼七大类型证据之外的新类型证据正逐渐被摆在法庭上接受法官及当事人的质询,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已引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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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结婚不久的妻子提出离婚后就不再露面,情急的丈夫为与妻子面谈,只好发短信表示同意离婚。可不成想,妻子竟将这些短信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将丈夫告上法庭。 孟村的一对小夫妻闹离婚,男方为见女方面谈,便发短信表示同意离婚,女方竟将短信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将男方告上法庭。近日,记者来到孟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采访。 妻子称感情破裂结婚几个月就闹离婚 孟村的小李和小王经人介绍相识,今年年初两人在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没几个月,小王怀孕了,这本来是件喜事,可让人没想到的是,就在这期间,小王竟然提出离婚。 小王提出离婚的理由很简单,就是认为两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打闹,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虽然亲人、朋友多次给他们说和,但小王始终坚持认为两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今年7月,小王来到孟村法院,诉请法院判决与丈夫小李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 今年7月,孟村法院依法受理了原告小王与被告小李离婚纠纷案,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 法庭上,原告小王为支持她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了孟村民政局结婚登记证明,以证实她与被告小李于今年年初登记结婚,并提供了小李给她发的若干条短信,以证明她们的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据办案法官介绍,小王提供的短信都是小李在同一天给她发的,内容多为“我现在就在民政局门口,如果非要离你就过来”、“来不来离不离给个痛快话”等等。 “大人孩子我都要,我们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庭上,被告小李对小王拿出的短信证据提出异议,他表示,他和小王婚前已经认识了两年,并不存在婚前了解不足的情况,婚后不足一个月,为了生计他就外出打工了。他说自己和小王的感情一直不错,不知什么原因在他外出回到家后,小王就无理取闹要离婚。自己诚心诚意地过日子,从没对小王不好过。 对于小王所说的短信,小李称短信是发过,但内容不属实,因小王一直躲着不见他,他才发了那几条短信想和她见面好好谈谈,可他本心并不是这个意思。 由于小王提供的短信内容并不能充分证明与小李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原被告双方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难免在忽然进入的家庭角色上有些不适应,生活中的一些不如意更是难免发生,虽然原告现在提出离婚,但没能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而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也已怀有身孕,孕育新生命是夫妻双方应当担负起的责任,作为法院,应该给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办案法官告诉记者。 法官说法 手机短信属间接证据 办案法官介绍,庭审中,一方如果提供的证据是手机上储存的信息,并在庭审时当庭展示,同时在法官的指导下将手机信息内容作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而相对另一方当场没有表示异议,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名的话,是可以认定为正当合法并具证明力的证据。但鉴于手机短信被伪造、篡改后不留痕迹,同时受环境、技术的影响容易出错,所以,手机短信归间接证据的范畴。 间接证据是与案件主要事实有间接联系的材料,只能佐证与案件有关的个别情节或片断,而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把若干间接证据联结起来,经过综合分析和推理,对于查明案件主要事实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案中,原告小王提供的手机短信证据可以作为间接证据来使用,但被告小李一方对此提出异议,经过对具体情况综合分析、推理,小李发送短信的内容与真实意图并不相符,所以,法院认为应当再给双方当事人一次合好的机会,最终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一、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比如证明当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者证明财产前属关系等。对于短信的效力认定,法院目前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识,目前国内法院很少就此作出代表性的判决。但随着收据的普及,法院不得不研究短信作为证据效力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手机电信与电子邮件不同,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易修改性,闪存的封闭性特点,同时短信内容不易被攻击。一般的手机功能是不能修改短信内容的。 二、此外手机短信既有关联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1、每个手机号码之只能够在一部手机上收发短信,诱发新人的手机号,有时间,有内容,有的还有姓名,通过短信内容查到手机号码,具有涉案关联性 2、两个号码收发指定,具有对应性。从手机短信的合法性来看,要通过合法的入网手续后,合法使用手机,手机收到的短信时合法的证据。因此,符合下列情况,法院还是有依据将短信作为有效证据的。 第一,保证手机短信不被删除,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总保存。 第二,将手机短信内容固定,可以请公证处的人员公证一下,摘成书面文字,进行公证,使其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在公证时,公证机关应当机库手机的品牌,和型号,以便以后核查。这样提交的证据,对方要提供更强效力的证据。多数情况下,公证机关的公证材料会被法院采纳。 第三,提起诉讼后,将公证文书或将固定的手机短信证据交给法院,或有法官对手机内容进行检验,并当场制成笔录。做笔录时,同样应著名手机型号与品牌。除极少数款型的手机短信内容可以修改外,目前对大多数市面上出售的收集短信内容是不可修改的。
短信可以被视为有效的证据材料,但需要关注短信与案件之间的联系是一项重大挑战。例如,我们如何确保发送该短信的电话号码确实属于借款人本人?这封短信是借款人亲自操作发送还是他人恶意伪造?此外,还需要关注短信内容是否能够明确地展示借款的具体细节。仅依靠短信作为证据尚显不足。如果能够将相关的证据如借据、录音公证书等与短信相互对照,就能构建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借贷双方确实存在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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