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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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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法院管辖权异议的劳动争议时,有以下解决办法:1。劳动争议的处理采用仲裁预处理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该地区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文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优先管辖原则。2、对于仲裁结果,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3、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由劳动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起诉由企业在用人单位提出。
劳动诉讼管辖法院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的处理采用仲裁前置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原则《劳动争议调停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地区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二)劳动合同履行地和使用者所在地法院对劳动争议有管辖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事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案件在诉讼阶段辖区与劳动仲裁时辖区不必然联系,诉讼阶段不是以劳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为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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