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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
埋藏物与隐藏物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无主物。所谓隐藏物,是指放置于隐蔽的场所,不易被发现的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与隐藏物的归属,根据该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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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藏物与隐藏物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无主物。所谓隐藏物,是指放置于隐蔽的场所,不易被发现的物。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与隐藏物的归属,根据该条的规定,归国家所有。但这并不是说埋藏物或隐藏物一经发现,都毫无例外的归国家所有。 有埋藏物或隐藏无被发现后,如果埋藏物或者隐藏该物的人或者其继承人能够证明其合法的所有权或者其继承权时; 应当将发现的埋藏物或者隐藏物交还给埋藏或者隐藏该物的人或者其继承人,以保护合法财产权利。 只有确实查证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的所有人不明时,才归国家所有。
1、发现埋藏物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土地之中且所有人不明的财产。 2、埋藏物具有下列特点: (1)所有人不明,如果被埋藏的物有明确的所有人,则应为所有人所有的物;如果埋藏者不享有对物的合法所有权,也不能通过埋藏行为而取得对埋藏的物的所有权;如果这些物有所有人;则应返还给所有人,没有所有人则为埋藏物。 (2)埋藏于他物之中,并且不具有显而易见性,否则,就属于遗失物。 (3)埋藏物一般是动产,不动产一般不发生埋藏问题。
中国地下埋藏物的所有权属与国家的。由于埋藏物的价值是很高的,若放任发现埋藏物的人自主处理; 不仅会造成邻里纠纷,而且容易导致国家财产的流逝,所以在发下意识物后,一般不需要经过公告程序,直接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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